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缔约方,不论其是否为《南极条约》缔约国,在《南极条约》地区,其相互关系受《南极条约》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约束。
本公约任何条款,以及在本公约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行为或活动都不得:
构成主张、支持或否认《南极条约》地区内领土主权要求的基础,或在《南极条约》地区创设任何主权权利;
解释为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适用区内放弃、削弱或损害根据国际法行使沿海国管辖权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这种主张的依据;
解释为损害任何缔约方承认或不承认这种权利、主张或主张的依据的立场;
影响《南极条约》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在《南极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任何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