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的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存放于澳大利亚政府。该政府应将核正无误的公约副本分送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本公约应由保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予以登记。
一九八〇年五月二十日订于堪培拉。
关于仲裁法庭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所提及的仲裁法庭,应由按下述方式指派的三名仲裁员组成:
提起仲裁程序的一方应将一名仲裁员的姓名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则应在收到通知之后40天内将第二名仲裁员的姓名通知提起仲裁程序一方。在指派第二名仲裁员后60天内,当事方应指派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不应是任何当事方的国民,也不应与前两名仲裁员的任何一位同国籍。仲裁法庭将由第三名仲裁员主持。
如果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指派第二名仲裁员,或者当事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第三名仲裁员的指派达成协议,该仲裁员可以应任何一方的要求,由常设仲裁法庭秘书长从不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的、具有国际名望的人员中选派。
仲裁法庭应决定其所在地,并通过其议事规则。
仲裁法庭裁决由其成员多数作出,其成员不得投弃权票。
经仲裁法庭同意,非争端当事方的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参与仲裁程序。
仲裁法庭的裁决为终审裁决,对争端各当事方和参与诉讼的任何缔约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予遵守,不得延误。如果争端当事方或参与诉讼的任何缔约方提出要求,仲裁法庭应对裁决作出解释。
除非仲裁法庭因案情特殊另有决定,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应由争端当事方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