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三十二条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存国应通知各缔约方: 对本公约的签署及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 本公约及其任何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