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缔约方应尽其所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遵守本公约规定和委员会通过的根据本公约第九条对各成员有约束力的各项养护措施。

各缔约方应将根据本条第一款制定的措施,包括对任何违约行动的制裁措施,通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