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