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