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1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1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