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1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