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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第四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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