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