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