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质押担保的范围;
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质权的实现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质押担保的范围;
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质权的实现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