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2025年) 为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民政部决定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

为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民政部决定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