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