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依据。其中:
对集中支持地区,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省级政府签订责任协议,明确“十二五”建设任务及中央、地方责任。中央先期安排应补助资金的比例不高于80%,剩余应补助资金依据责任协议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奖优罚劣。对未完成责任协议确定的“十二五”建设任务的,按照实际完成任务量据实清算,对多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将予以扣回。
对整体推进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