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2017年) 三、

三、 基本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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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原则上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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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国家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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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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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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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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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1.8亿人左右。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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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补助等。参保人数达到2.2亿人以上。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