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2017年) 第二章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主要目标 注:1. 指通过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程序认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占全国所有县(市、区)的比例。 2. 指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其中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累计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3. 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与法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之比。 4. 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实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与法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之比。 5. 指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总数之比。 6. 指在对象区内能接收到中央、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以无线、有线、卫星等方式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人口数占对象区总人口数的比重。 7. 指全国每年有阅读行为(包括阅读书报刊物和数字出版物、手机媒体等各类读物)的人数与总人口数的比例。 8. 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数。 9. 指困难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的人数达到应享受补贴人数的比例。 10. 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康复评估、手术、药物、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 第二节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