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年) 第一节

第一节 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

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制定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民居保护与发展技术导则,保护营造技法、建造技艺和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形成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保护,筑牢安全屏障,修缮村镇内古建筑和特色民居。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改造,旧民居改造注重保持民族传统建筑风格,新民居建设注重体现民族特色,改建特色民居内部空间格局和设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满足节能保温和抗震安居等要求。(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专栏11 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与发展主要类型

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是指具有当地民族特色、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的民居建筑,包括传统民居和新建特色民居。按照分类保护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重点保护与发展以下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