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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制度(201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五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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