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