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第四章 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水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