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医院开展医院感染暴发的医疗救治及调查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卫生部接到报告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