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二十三条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二十三条 牵头医院负责医联体内医疗质量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区域内医疗质量同质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