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十七条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十七条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信息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逐步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医联体网格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为基层提供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等服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