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十六条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十六条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承担医联体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价格管理、资产管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工作,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加强医联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