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