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