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