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