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