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