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