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