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六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