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大型医疗气功讲座;

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