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气功人员,不得使用、制作、经营或者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的物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