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