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医疗气功专业知识与技能者,均可申请参加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