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试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