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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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