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