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