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