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