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相应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分值应占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15%。

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