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评审合格证书或分等证书,评审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机构。评审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