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