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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对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执行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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