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分别建立对监督对象违规行为的登记制度和在指定媒体通报的制度,并由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组织对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统一、定期的通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