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投标人应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未进行审核、未保证文件齐全的; 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工作规范; 不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