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